奸罪在后世只是道德问题,不属于法律问题。
但是在大明可是法律问题,除允许本夫捉奸(《问刑条律》刑律二人命)外,并可在当场杀人无罪。(《明律集解附例》九·刑律一,人命“杀死奸夫”)。而通奸的处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全旭的新朝,并没有学着后世认为通奸无罪,而是修改了部分法律,比如说,在杖刑行,需要裸衣,这一条被废除。
面对刘俊等人喊打喊杀,刘理顺也自知理亏,杀死奸夫,那么刘俊无罪,而刘理顺则无处伸冤。
当然,这是在全旭的新朝,如果在朱氏大明,真是出了这事,肯定会官官相护,根本就没有人受理此案,凡事不绝对,如果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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