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一本一利”即利率100%。各时期诏令及地方各级官府处理债务案例,制定有关政策时基本上都是按照这一上限及取息总量的规定办事的。
关于“利上起利”(即复利),封建法律对此一般是禁止的。明律里“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就是规定利息总量上限是本钱的100%。明太祖也要求,“如有年月过期,叠算不休”的,要治罪。
明代私人放债过程中,常有减息、免息,乃至免除本息之举,但这是一种私人行为,没有什么政策性。
多见的是,在饥荒时节,地方官府要求一些积谷较多的大户减息向自家佃户或其他缺食人户放贷,与此同时,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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