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写匿名信举告的行为,都被官府禁止,比如《秦律》中就有:“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地址失效发送任意邮件到 Ltxs Ba@gmail.com 获取最新地址”
就是看见匿名信举告,拆都不要拆,立即焚烧。
《晋书·刑法志》也言,“改投书弃市之科,所以轻刑也。”可见这时候对于匿名举报者,是处于弃市之刑的。
等到曹魏之后的隋唐,虽不再论死,但禁止匿名举报仍被列入律法之中,比如唐律疏议曾载:“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得书者,皆即焚之,若将送官司者,徒一年……”
再到《大明律》和《大清律》,都规定有类似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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