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看法条,明朝在制度上对高利贷的控制,比范进前世要严格。地址失效发送任意邮件到 Ltxs Ba@gmail.com 获取最新地址在范进前世,虽然国家也号称打击高利贷,但对于高出合法利息的部分,只是不予支持,但也没说不许要,更没说放这种贷款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相对而言,大明律不但规定了每月的最大利息,也规定了连本带利的总数。利息最多只能与本金相等,再多出部分,不但是债务人可以免于偿还,债权人还要受到法律惩制。即便是双方自愿借贷,也一样要入刑。同时,利息不能计入本金,也就是说驴打滚这种债,在法律上其实是违法且要受刑的。
当然,法条是法条,实际是实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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