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法制设计,遵循的原则是:“法无明文禁止可行之,道无理教所违可由之。最新地址发送任意邮件到 ltx Sba@gmail.ㄈòМ 获取”
这和西方近现代普世法制设计的“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既有相似之处,又有很大不同。
法制设计的两个规范对象,一是私权,二是公权。也就是私人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政府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其核心前提是法治:法律至上。
崔秀宁当然很清楚,法律至上的法制设计思想,其利弊所在。
优势很明显,就是达到了私权和公权上的平衡,公权为合法私权服务,概括理解为:合法的公权既保障合法私权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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