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往被翻译为“考虑”(名词性的)。
在大陆法系的合同法概念中,遇到这个词,往往喜欢翻译为“合意”——也就是描述在合同达成过程中,双方互相妥协、promse,你让一点,我让一点,最终形成一致。
但是,在英美法系的合同法概念中,consderton就被翻译为“对价”。
细节的法理学差异,暂时不必说那么多,只强调“合意”和“对价”的主要区别——那就是英美法系的“对价”,更强调“等价交换”属性,而非“相互凑合、妥协”。
换言之,在英美法里,consderton就是consderton,promse就是prom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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