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性自主权需要保护,那对于他是不是强制性交本来就该更严格检视。
可惜当初以人废言,这个案件被沦为政治操作。
喔喔,所以简单说,除了刑度上的差别─当初那家伙即使没有违背女童意愿,也本来就会被求处重刑了;更是在于适用222条或227条的差别─违反意愿会罚得更重!所以其实邵燕玲在这个案件的意见,符合刑法严格审查的精,其实并不是那幺接近俗称恐龙法官的判决。
所以我也不算强制性交或趁机性交啰。
看着老师夭鬼假细礼(台语:饿鬼假客气)的抗辩,腰肢还不断扭动的傲娇态,我也很配合地丢出这一句。
哼,你还是算犯罪,不管是不是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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