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一刀
,结果对方因为患有血友病而失血过多死亡,这怎麽能归责给行为人?所以实务
上采的是相当因果关係说,亦即,通常情况下,『有此一条件都会引发此一结果
的条件,才是真正造成结果的原因』。因为此时结果和原因之间具备有相当性,
所以称为相当因果关係说。也就是说是不是每次发生强制性交,对方都会有心室
震颤死亡的结果?如果不是,强制性交就不能算是对方死亡的原因,老师的行为
顶多被论以强制性交而非强制性交致死。」
「不过学者现在比较倾向採取条件理论,再用客观归责理论去除包山包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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