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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五十二)

「仲佑,你知道刑法上『性交』和『姦』的定义不相同吧?」听到要和韩莹莹这个可爱的大姐姐进行通姦,小钱同学完全没有慌张的样子,反倒认真地回答:「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090号判例:『所谓两性生殖器接合构成姦淫既遂一节,係以两性生殖器已否接合为准,不以满足性慾为必要。

申言之,即男性阴茎一部已插入女阴,纵未全部插入或未射精,亦应成立姦淫既遂。

』也就是说,如果依照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通姦罪必须男女双方生殖器达到插入的阶段。

」「性交则规定在刑法第十条第五项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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