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主网

繁体版 简体版
第一版主网 > 弗利兰王国崛起录 > 第九十四章:宪法(二)(求订阅!)

第九十四章:宪法(二)(求订阅!)

宪法规定弗利兰大公为世袭制,大公可以册立合法子嗣为储君,继承下一任王位。地址失效发送任意邮件到 Ltxs Ba@gmail.com 获取最新地址也可以废除当前继承人储君的身份,改立其他子嗣为储君。

接下来就是弗利兰权力第二人,首相。

弗利兰宪法规定,首相由内阁或大公提名,经过弗兰卡同意之后在上议院进行选举,任期四年。任期内如果被大公罢免会直接卸任,被下议院弹劾则交由内阁审查,经过大公同意之后罢免。

首相具有召开议会,提议官员的权力,不过首相的提议官员和大公的提议官员不同,首相提议官员之后需要内阁进行讨论,以及大公的批准。




本章节后续内容加载中,请正常浏览,重新载入或刷新当前网页 第一版主网


#每次出现验证,请不要使用无痕模式!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热门推荐